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和《关于印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函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能耗,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中的示范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按照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近期与长期相结合,自觉节能与管理节能相结合,强化目标责任,增强节能意识,逐步改变用能方式,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目标:以年能源消耗为基数,到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5%(平均每年下降3%),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平均每年下降2.4%)。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相应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完善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联络员制度,全面形成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网络体系。
三、建立健全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现状,尽快制定节能实施细则。
(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按照节能考核办法,完善考核程序和内容,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三)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公共机构能耗限额、用能管理、能源审计等标准,规范用能行为。
四、实行节能考核
(一)分解节能目标。根据国家、省和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要求,逐级分解全市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目标。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节能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共机构。
(二)考核节能目标责任。根据节能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节能调控机制。加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全面分析半年、全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制定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能耗统计
各公共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能耗统计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为能源能耗统计联络员。要将及时、准确、规范能耗统计工作作为“十二五”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工作重点,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分析,为节能主管部门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部门单位要抓好所属部门单位的能耗统计工作,并按时向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能耗统计数据。
六、开展能源审计
能源审计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要在继续开展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向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根据审计结果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情况信息库,公示能耗指标。将能源审计、节能技改和合同能源管理紧密结合,对用能系统进行全面诊断,落实节能措施,实施节能改造,挖掘节能潜力。
七、加强监督检查
公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