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审计局是本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以下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资产。
第三条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区审计局根据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新开工项目的概(预)算审计、在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以及竣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六条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区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据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对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国债资金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资运用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审计对象。
第八条区审计局在对建设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严格控制结算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项目建成后最多支付合同执行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对未经审计而擅自结清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根据审计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区审计局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应收缴的各项税费、基本建设收入以及其他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区审计局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并责令限期上缴财政,对拒不执行的,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以下行为,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