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料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省行政顺序规定》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冒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冒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水平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第七条法律、法规在其法律责任局部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逾越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满意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满意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六)行政机关尚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
七)主动举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人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对于法条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分的事项(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违法行为)适用具体条款裁量细则时。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重要证据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违法行为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犯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消费者人身、财富严重损害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拒不接受询问。
六)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
八)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货及销售票据、记假帐等手段。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