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环境卫生设施须统一规划。符合环卫设施设置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厕依照乡村规划要求。并由建设、城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工地必需按要求围栏作业、文明施工。工程土方、建筑垃圾必需依照城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及时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三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和从业者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城管部门挂牌,定期检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外。环境卫生管理所对城区垃圾必需做到日产日清。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严禁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严禁在街道及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枯草及冥纸。禁止在乡村街道两侧、广场及公共场所私自种植作物。
第二十六条 住房、店面不得将杂物和污水倒往人行道和街面。
第二十七条 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不得逾越晚上12时。禁止在乡村主干道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乡村街道丢撒冥纸。
第二十八条 工厂、医院和学校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第四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村交通行驶秩序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交通状况设置停车场。
县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平安、疏通的情况下规划停车泊位,城区道路范围内。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车辆须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
鼓励沿街有停车条件的单位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三十条 乡村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区指定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乘客。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需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排水设施的管理。
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等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确因建设需要。应事先报经城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平安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三十三条 城区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水、排水设施必需相互配套。
第三十四条 城区道路及两旁破路施工。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并料理有关手续,维护道路完好和维持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遇紧急抢险情况,可先施工,后报批。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富。对有损照明设施行为的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撤除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由城管部门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当。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撤除或者变卦其用途,属批准后占用损坏的由城管部门监督修复。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