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清理规范各类非标准地名(各类未经政府批准的地名、地名标志设置和广告宣传中不正确使用标准地名的特别是各类洋地名)清理纠正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完善城乡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城乡地名文化品位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地名委员会,完善地名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程序,使地名命名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完善区划地名网站建设,拓宽地名服务渠道。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1.召开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地名清理整顿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完善本级地名委员会,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力度,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地名工作;
3.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地名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
4.市、县两级均要组织专业培训,认真学习地名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5.完善各县(市)区区划地名网站,实时进行地名信息录入及更新;
6.加大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宣传力度,使地名管理工作走向公开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清查摸底,制定整改措施
按照地名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地名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以部门为单位,按照地名委员会职责分工,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类非标准地名、洋地名;
2.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
3.生活居住区、建筑物、旅游景点、交通导向牌等,利用外文拼写地名或地名通名的违章标志;
4.丢失、破损地名标志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
各相关部门,按照地名委员会职责分工,摸清本部门管辖内地名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报本级地名委员会。
(三)集中整改
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以部门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各类非标准地名、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进行清理,重点加强城乡各类地名标志的增设补设工作。
1.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督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更名。
2.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擅自命名的各类地名进行审核。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按规定程序补充完善命名审批手续,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纠正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手续。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利用外文拼写地名或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纠正。
4.清理纠正各种非国标化地名标志。
5.清理纠正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各种地名相关标志,如:不按标准地名制作的各种宣传广告、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小区标志等。
6.统一编制门牌号码,核发门牌号码使用证书。
7.完善县(市)城区地名标志设置,完成乡镇驻地村的地名标志设置并向农村推进,达到排列有序的村落有街巷和门户牌、散列式村落家家有门牌。
(四)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