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历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来历
自然经济时代,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人与人间的物品交换是偶然的,人们间并未形成普遍依赖性的消费关系。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形成,人们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行业间的分工协作加强,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直到近代工业革命后,全球自由贸易扩张,世界经济互补性、一体性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消费者为了在不利的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理论和运动,并最终促使消费者权益在政策和法律上的规定和确认。
消费者权益正式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出了《消费者权益法案》,其中提出消费者有四项权利:获得消费安全权利;取得消费咨询权利;自由选择商品权利;合法申诉权利。
这一天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日子。为了纪念消费者权利的提出,3月15日被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随后尼克松总统进一步提出了消费者求偿权利,并列为消费者的第五项基本权利。此后,这些权利逐渐被世界所公认,许多国家又根据其经济文化水平,作了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等。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了保护消费者若干项权益的一般原则,实质上就是提出了消费者权利;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选择;消费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组织消费者团体或者组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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