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进行帮扶援助。做好联系村帮扶工作,帮助所联系村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五是争取政策对农村少儿舞蹈美育教师进行培训,提高了她们的教学能力。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不够广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观念还不够深入。在工作中,往往偏重于把广大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宣传对象,对男性尤其是各层次的男性领导干部宣传的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单位和领导对妇女维权工作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得不到全面落实。
二是妇女在参政议政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在城市,女领导干部特别是正职人数偏少,副职实职较少,个别应配备女干部的岗位尚未配齐。同时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在农村,由于受到“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思想和从夫居习惯的影响以及农村换届过程中职数限制等原因,女性进村“两委”的比例不高。
三是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突出,个别单位和部门在招工中存在招男不招女、减员增效中裁女不裁男的问题。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部分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较差,安全卫生设施不配套,“四期”保护做得不够好,不能按时查体,存在加班加点现象等。
四是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因为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相关规定,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及其它相关权益。
五是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来,家庭暴力和重婚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女性在家庭中受歧视、虐待、残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内还根深蒂固,卖淫嫖娼等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依然存在。
四、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更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通过形式多样的学法、用法活动,根据各个层次、各个群体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更加适宜和更加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妇女群体、对各级党政领导、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增强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推动性别意识进入领导决策主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推进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党校、进高校、进机关,扩大性别平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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