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用水秩序。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条凡在田间工程管理中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管理组织、承包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由镇政府或推荐县上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承包管理工作滞后的用水者协会或用水小组,不予安排国家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属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人为破坏的,由农民用水者协会与用水小组共同出面负责协调,按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限期由承包人自筹资金修复。
(二)凡构成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按《水法》、《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