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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辖区城镇常住户口人员。
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被用人单位辞退、解聘或从用人单位辞职的;
4、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的;
7、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
8、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9、其他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先依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已退休并享受相关待遇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未就业的证明等资料和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口所属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即日内发放《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企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可申请办理《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二)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再就业的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即日内由经办机构发放《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办理程序
1、单位依法对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人员本人挡案材料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该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应于单位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区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1、本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