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辅材料:指在制水生产中取水、净水和进行消毒、使用混凝药剂以及耗用其他材料等费用,按平均进货价格乘以实际耗用量列支。
2.动力:按规定电价乘以吨水耗用量列支。自发电部分按耗用的汽、柴油数量乘以平均进货价格列支。每千吨售水电耗 千瓦时。供水副营业务用电的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3.直接工资:指在生产一线岗位的制水工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平均合理工资水平测算。
4.资产折旧费:供水动力设备、主管网、泵站、房屋等其他资产折旧。资产折旧率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修理费按实列支,一般不超过固定资产的1.5%。
6.计价中合理水损暂定为:直供零售的原则上不超过 %;供应总表的最高不超过 %,总表转供零售到户的最高不超过11%。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漏损率计算。
7.输水费用:指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
(二)供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管理人员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办公费等。
2.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和手续费等。
供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般应按供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以计算供水成本的期间费用。
(三)税金是指村委用水应交纳的税金,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四)利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本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中应剔除政府投资和向用户收取的管网建设补贴等,其利润率水平一般为3-8%。
经省及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水资源费”等政府代收费用纳入到户价格由用户与水费一起缴纳,供水分项入账,并应按规定及时解交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 村供水的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第十一条 为支持村改水工作,对新用水户申请用水或增加用水容量的,可以收取管网建设补贴。凡居民用户按每户300-400元收取,其他类用水户(公共消防用水除外)按水表公称口径大小收取,使用公称口径25mm及以下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3500元;使用公称口径40—50mm(含50mm)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15000元;使用公称口径50mm以上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40000元。
临时用水不得收取管网建设补贴。凡在核定水价时,已考虑主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的也不再收取管网建设补贴。
镇辖区范围内以及进村工业园区的用水户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对自来水安装收费和安装维修用材料价格的管理。在方便村用水户接水的前提下,对接水口以下的用户器材费用及维修由用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