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费用;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的经费。
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为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分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分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分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分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公司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公司部门、厂队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公司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宣传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分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公司工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
14、公司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四、附 则
1、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
3、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