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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优待老年人管理细则

第一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细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三条凡居住在市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办理《 市老年人优待证》凭证在市范围内享受本细则的相关优惠待遇。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

第四条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各县(市、区)老龄机构可集中代办。

第五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在市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博物馆、展览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并给予减、免、缓交诉讼费的优待。

(四)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

(五)乘坐火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七)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

(八)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

第六条本市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给不低于每月5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长寿补贴由长寿老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要按细则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年人以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的最高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劳(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任务。

第九条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半价收取。

第十条城乡贫困老年人去世。

第十一条商场、饮食、维修、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兑现承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三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十四条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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