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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中转仓库防火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中转库房、堆栈、货场(以下统称仓库)。
  第四条 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任免、变动,应及时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八条 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条 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经港口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严格仓库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发现火情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建 筑 管 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必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为原则,同步规划、设计消防设施项目,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使用的不符合《建规》要求的仓库,应列入计划逐步整改。
  第十三条 建设用于储存丙(2项)、丁类货物的库房,当耐火等级为一、 二级,消防给水和消防站的设置满足《建规》要求时,建筑面积不限。 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时,须设防火墙。如设防火墙确有困难,可设水幕或阻燃材料分隔,其下方不得堆货。
  第十四条 甲、乙类货物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得直通库外。
  第十五条 仓库不得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如需搭建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章 储 存 管 理

    第十六条 按照储存货物的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仓库分为甲、乙、丙、 丁、戊类。
  第十七条 库存货物按其性质分类、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4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米。
  第十八条 露天存放货物,应按其性质分类、分垛,并根据《建规》要求留出防火间距。采用易燃材料(如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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