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
9.1 防火检查
9.1.1 一般规定
8.1.1.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3 班组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8.1.1.4 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9.1.2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防火巡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站内电气设备、照明设施状况;
b) 油罐区的油罐口、量油口、卸油口、阀门、人孔等油罐附件及卸、输油管线、避雷针接线状况;
c) 灭火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
d) 加油机运转情况;
e) 加油车辆及人员作业情况;
f) 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
9.2 火灾隐患整改
9.2.1 一般规定
8.2.1.1 加油站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8.2.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9.2.2 整改要求
8.2.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在加油站区域内吸烟的;
b) 员工着装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的;
c) 使用非防爆通讯电器设备和工具的;
d) 违章动用明火、用电和进行电(气)焊的;
e) 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f) 值班、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g)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8.2.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0 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1.1 一般要求
9.1.1.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9.1.1.2 加油员、油罐车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1.1.3 加油站对新员工应由组织一次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1.1.4 加油站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1.2 培训内容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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