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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或已参照《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9〕267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四)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企业职工,不作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三)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含当年)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由政府财政解决。
需要政府财政承担的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即市属和县、区属企业(以企业纳税级次为依据)分别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对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象发放的一次性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到位。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金由企业支付的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企业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企业公示7天。
3.对企业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给本人。
4.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对属地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汇总,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奖励金由财政支付的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到所在企业(无企业的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企业或现居住地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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