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反假币工作的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反假币工作力度
制贩假货币的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币的信誉,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动摇了国本。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假货币工作,充分认识假货币的危害性和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守土有责”的意识,把反假货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打击走私活动和打击制贩假货币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力度。根据上级的要求,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区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林伟强同志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茵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检察院、法院、法制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工商局等单位及各街道、镇相关负责人组成。各街道、镇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建立本辖区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领导。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反假货币查处工作。
二、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反假币工作机制
在全面推行反假货币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上,建立条块结合,防范以块为主、打击以条为主的反假货币管理责任架构,明确责任,严肃追究反假货币工作不力的党政干部的责任。一是领导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反假货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地区、本部门的反假货币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反假货币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对本区域制贩假币犯罪活动疏于打击,不能在上级规定期限内扭转局面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行使考核评议、干部提拔使用等的“一票否决权”。对辖区内发生制贩假币活动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搞地方保护、庇护、纵容等规定情况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化镇(街)、村(居)责任。凡被查处一个制贩假币窝点的镇(街)、村(居)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当年凡被查处二个及以上制贩假币窝点的,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对镇(街)及其党政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分管反假货币工作的领导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凡制造、贩卖假币窝点在同一村(居)的,由上级党委撤销村(居)党支部书记职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追究村(居)委会主任、治保主任行政责任。对涉及制贩假币犯罪活动的党政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未构成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共同认真做好反假货币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侦破工作,坚持严打方针,坚持早打早抓,落实堵源头、捣窝点、抓主犯、抓技术员的要求,努力把假币危害减到最小。法院、检察院要继续做好假货币案件的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印刷企业和经营复印业的企业的管理,对印刷机械的购置、转让,可尝试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加以管理,杜绝印刷假币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