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产品出口,建立外贸发展长效机制,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外贸出口发展专项基金
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外贸出口出口奖励、出口企业资金短缺调剂等与外贸出口相关工作,基金使用后每年由县财政补足缺口部分。
二、实施外贸出口奖励政策
(一)对外贸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出口额度,由县政府按以下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当年出口总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100万美元(不含100万美元)以上至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300万美元(不含3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以至8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8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800万美元(不含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
对当年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在次年的三级干部大会上予以表彰。
三、对外贸出口企业帮扶挂靠单位予以补助
凡自营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免抵调库的增值税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计算补助给企业帮扶挂靠单位。
四、核算方法
凡属新干出口实绩并在新干缴纳税收的出口企业申报以上奖励,应在次年1月份前,将有关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已纳税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县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
五、本意见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干县县城园林绿化补偿赔偿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绿地和绿化种植的保护,维护县城绿化环境,促进县城文明建设,规范县城园林绿化补偿赔偿工作,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0.5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25元计算。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30元、砍伐的150元。树干胸径30厘米以下的,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3元、砍伐的减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6元、砍伐的增加3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150元、砍伐的75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30元、砍伐的增加7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750元、砍伐的215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2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㈠、㈡、㈢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㈠、㈡、㈢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