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我团赴加拿大考察,加拿大在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加拿大妇女运动自上个世纪末兴起以来,经历了近百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加拿大在赢得妇女平等方面获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如加拿大国务秘书、妇女事物及多元文化部长希拉?法因斯通在1995年世妇会上的发言中所说的那样:“在加拿大,正象在全世界一样,妇女自己一直是转变妇女生活的推动力量”。相对于其它西方世界的女权运动,加拿大的妇女运动更多的是通过持续不断地向政府施加暖和的压力,迫使其修改歧视妇女的法律。她们将自己的论辩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求助于人们的常识、正义和良知,力图用教育的方法改变人们对妇女的态度,而不是采取公众游行或其他过激的行为来达到目的。加拿大的女性在改善自身的环境,逐渐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一步步将男女平等的进程向前推进。加拿大的妇女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健全;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加拿大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宪章》第15款从宪法上保障妇女和其它弱使势人群在法律面前或根据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以性别为理由的歧视。按照《宪章》第24款,宪法权利遭到侵害的任何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得到适当而公正的补偿。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宪章》第15款的解释涵括禁止制度性的或有消极影响的歧视和直接歧视。联邦和各省的所有法律均受这些保障的约束。自1985年以来,联邦所有立法倡议均需经过联邦司法部的审查以确保同《宪章》精神保持一致。加拿大各级辖区也一直在审查和修正同《宪章》相抵触的歧视性条款。
离婚法规定只有联邦政府对离婚拥有裁决权。1985年颁布的《离婚法》在涉及离婚和监护孩子的权利上并不存在以性别为理由的歧视。对孩子的监护是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决定的。
家庭法涉及同居关系、继续及财产等方面。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共同分担家庭法的责任。联邦政府对结婚和离婚资格拥有裁决权;而省政府对涉及婚姻仪式、分居及财产分割等事务负有责任。联邦和省级政府规定,同居关系也可能要负起抚养义务,并且也有可能得到某些社会津贴。大部分省已取消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区别。加拿大妇女在继续土地或其他财产方面不存在任何以性别为基础的障碍。为确保婚姻破裂之后夫妇双方平等地分享家庭积累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某些法规还限制未征得配偶同意擅自处置家庭财产,尤其是在婚姻破裂之后。
在保护就业妇女的权利方面,加拿大有较为完备的政策和立法。比如《失业保险法》、《加拿大劳工法典》都规定,妇女有权请产假而不受罚,产假通常是十七个星期。对从事某些非凡工种的人还可以请到24周的父母假,其中大部份是在银行、运输或通讯公司以及联邦政府机构工作的职员。上述权利是无薪假期。之外,失业保险计划则提供15个星期的福利金给母亲和10个星期的父母福利金给带初生儿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
1986年国会通过的《就业公平待遇法》适用于联邦政府控制的满100个雇员的企业。它努力确保弱势群体在劳动市场的公平参与,包括消除妨碍妇女的历史性和制度性障碍。
加拿大每个辖区都有自己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其标准平等适用于妇女和男性。
二、强调教育对改善妇女地位的作用;
男女平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善妇女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加拿大是世界经济和教育均比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基本普及了12年义务教育,18至21岁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入学率达到55,仅次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