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以来,汝城县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发展工作,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认真实施《汝城县妇女发展规划纲要》,切实加强妇女工作力度,使汝城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值得重视和关注的困难和问题。发展现状 2008年底,我县总人口为36.78万人,女性人口为17.25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6.90%。妇女在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上起了十分重要作用,实施《妇女规划》以来,全县妇女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们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在推动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取得了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一、 妇女与政治妇女参政议政,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重大问题决策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县采取了各种有力措施,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一是公开招考女干部到乡镇及其它单位任副职;二是在选拔和提升干部时,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三是建立后备干部队伍时,要求女性占一定的比例。随着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的增大,妇女在参政议政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所长,尽显女性风采。 1、妇女参政议政程度提高,2008年有县人大代表185人,其中,女性51人,占27.6 %,比2000年提高了 2.0 个百分点,县政协委员181人,女性31人,占 17.1 %,与2000年基本持平。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所占比重分别为23%、26%。 2、党政领导干部中女性保持了一定比例。2008年,县级党委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7.14%;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22.22%。实现了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女干部的目标。二、妇女与经济 妇女的经济环境不断优化,综合实力不断增强。2008年,全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946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623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2.49倍、1.21倍。为了确保实现各项妇女权益,全县各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补足充实各项卫生经费。2008年,卫生经费投入412万元,妇幼保健经费投入32万元,防治防疫经费投入29万元,充分保证了卫生事业的各项费用支出,为妇女的健康发展创造了一个优越的环境。 1、 妇女的经济地位受到法律保护。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中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强调:“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工”,《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说明:“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应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国的各项法规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了妇女与男子一样有平等地获得工作、平等地获得收入的权利,汝城县各用人单位基本上执行了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 2.汝城县妇女广泛地参加社会劳动,提高劳动就业率。2008年全县全社会就业人员21.94万人,其中女性为10.15万人,占46.3%。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为1.093万人,其中女性为0.36万人。 三、 妇女与法律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确定,是社会为妇女提供的根本条件。我县通过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大力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2008年我县破获强奸案件9件,没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和组织、引诱、强迫妇女卖淫案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