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文中社会流行语及其使用
、“高品位”、“高消费”、“超一流”、“时代感”、“动感”等等,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②对于那些术语化较强的社会流行语,在公文中应加以必要的阐释或说明,特别是在法规性、指令性公文中,更应如此。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地区“网吧”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中涉及了“网吧”这一流行语,由于其较为术语化,而且因是“通告”,其所涉及的受文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因此必须在文中对“网吧”的确切范围和含义作出清楚的定位阐释。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这就使通告的受文对象对该通告的适用范围有了确切了解,有利于通告的贯彻施行。
③对有些社会流行语可作保守处理,需用即用,能不用者不用。例如“打的”、“面的”、“卡拉ok”、“练歌房”、“老板”、“打工仔”等等,对于诸如此类的流行语,公文中不宜用得过多,但有时会出现确需使用的情况,如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或加强对公共如乐场的管理而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时,诸如“面的”、“卡拉ok”等流行语就要不可避免地被写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使用无妨。
④有些社会流行语的使用必须慎重,不能入文。这主要是指那些表意含混或者已被扭曲了本义甚至含有不健康因素在内的一些流行语,诸如“士力地什饼”、“发烧音响”、“酷毙了”、“很q”、“帅呆了”、“伊妹儿”等等,如果盲目运用到公文中,不但起不到应有的表意功用,反而会令人莫名其妙,不知所云,使公文变得不伦不类,从而严重损害其质量和效用,贻害工作。同时,这些流行语也与公文的性质要求格格不入,必须严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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