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家人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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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门房事务既繁且杂,往往多人能办,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分工。王植说其用长随“从不用多人”。“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司阍正、副二人”,也较“佥押一人”为多。[76]谢金銮《教谕语》:“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其中又分门类,则曰案件也,钱粮也,呈词也,杂税也,差务、执帖、传话也。”即分工有六、七项之多。当然,各州县门房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往往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但门房有分工以各司其事,是当时的普通情形。《偏途论》记载:门上分“司门总”、“司稿门上”、“司钱漕门上”、“司差门上”和“司执帖门上”。其中:“司门总者,各事皆管”,为门上之总负责者,而诸如发梆传点、传集吏役人犯、治理署内秩序和安全等等,皆由其所专司。其下之“司执帖门上”,一般简称“执帖”,主司前述第五、六两项事务;“司钱漕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钱粮”和“杂税”两项,主司前述第四、七两项项事务;“司稿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案
件”和“呈词”两项,主司稿案之进出;“司差门上”,即谢氏所谓“差务”,主要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
“真签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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