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一、认真搞好学习宣传,提高对监督法和人大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召开会议、法制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具体程序等。学习监督法应与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统一到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种渠道,搞好对监督法的广泛宣传,使宣传监督法的过程成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成为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
二、扎扎实实做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监督法是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定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它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那些尚不成熟又需要规定的,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今后继续探索实践留下了空间;对那些各方面争议较大的做法,没有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监督形式,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既是对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细化、深化和具体化,也是对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的系统总结、规范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在深入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对目前的监督工作和相关规定、办法进行全面梳理。符合监督法规定精神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工作上尽快过渡到位,为监督法的实施做好充分